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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案例:宅基地买卖合同被判无效,买受人损失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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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3 07: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案例】
        
         宅基地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买受人的损失如何补偿,目前北京市各法院对此没有统一的标准。本案是由大兴区法院一审判决后,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的案件。因此,我们认为该判决对于宅基地买受人的补偿办法,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本案法院在判决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返还宅基地的同时,对于买受人的权益做出了如下保护措施:1、出卖人返还购房款;2、出卖人就买受人对房屋的增建及装修部分全额补偿;3、对于买受人因返还宅基地所遭受的损失,按照土地区位补偿价的评估价格,依据买卖双方的过错大小,由出卖人对买受人进行赔偿。本案经评估土地的区位补偿总价为218400元,法院对此价款做了三七开的划分,将区位补偿款的百分之七十,即152880元,判决由出卖人给付买受人作为损失赔偿。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对于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但是出卖人的过错是七分,而买受人的过错是三分。
        
         本案判决较之以往在宅基地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宅基地返还以后,法院只判决出卖人返还购房款及补偿增建和装修部分价款,对于买受人的其他损失不予考虑的处理办法,更多的关照了买受人的损失,在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上,处理得更为合理。

         另外,本案是一起宅基地连环买卖案例,也就是韩将宅基地卖给了张,张又卖给了布。一些想收回宅基地的人,遇到这种情况就会产生顾虑,不知道还能否打赢官司收回宅基地。这个判决说明了只要宅基地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不论几经转手,均能实现返还宅基地的目的。特别是已经面临拆迁的出卖人,即使是赔偿买受人百分之七十的补偿款,自己还能得到百分之三十,这样的利益完全值得去争取。
        
         有的宅基地的出卖人,担心官司打赢以后,自己一时拿不出很多钱赔偿买受人怎么办。没有关系,只要法院判决了返还宅基地,那么拆迁的时候,拆迁单位就只能和出卖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出卖人可以让买受人先住下去,待得到拆迁款后,再付给买受人损失费,然后要求买受人腾退房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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