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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女性穿牛仔裤不可能被强奸?——求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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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7 10: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牛仔裤据说是美国一个叫利维·斯特劳斯的人于自19世纪中期发明的。没有哪一种服装能像牛仔裤那样,集时尚与古典于一身,一开始就风靡全世界,而且直到现在依然经久不衰。牛仔裤被列为“百搭”服装之首,它的最大特点除了耐磨,还具备了良好的修身作用,女人穿上它,能让腿粗的显得健美修长,胖的变得苗条、瘦的变得性感。当然,它还有一个无与伦比的好处,就是防止被强奸。

  这个好处是意大利最高法院得出的。1999年,一名45岁老师被控强奸18岁女学生,最高法院法官作出裁决,“穿紧身牛仔裤的女子,不可能被强奸”。判词竟指穿紧身牛仔裤的少女若全力反抗,根本不可能被人脱下牛仔裤,她必是自愿,所以判老师无罪获释。这个判决引起意大利全国女性哗然,更有女政客群起穿牛仔裤到国会门外抗议。

  2005年,一名37岁男子被控非礼女友和前夫所生的16岁女儿,指他“伸手入少女牛仔裤前方”,博杜瓦法院判他罪名成立,入狱一年。他不服气,提出上诉,威尼斯地区法院维持原判。但是该名男子依然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并以1999年的判例作辩护,指称少女所穿的牛仔裤太紧身,除非少女自行解开牛仔裤钮扣,让他抚摸下体,否则他根本无法伸手入内。最终,最高法院裁定“穿牛仔裤不能跟贞操带相比”,维持他非礼罪成原判。

  关于穿牛仔裤能不能被强奸的问题,让多个国家的法官们十分纠结。

  2008年8月,据《朝鲜日报》报道,首尔高等法院刑事11部曾对涉嫌将醉酒的女乘客带到自己家中试图进行强奸而被起诉的出租车司机崔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原因是一天凌晨,坐上崔某出租车的某女在失去记忆后,到上午11时左右才醒来,当时她在崔某的家里只穿着内衣。而某女脱在门口的紧身牛仔裤翻卷着。崔某在法庭上说:因为某女让我帮她找个地方睡觉,才带她到家里,由于呕吐太厉害,没有发生性关系。对此,一审法庭只对崔某的准强制性骚扰罪认定有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但二审法庭称,某女有喝酒后穿衣服睡觉的习惯,紧身牛仔裤完全翻卷可能是因为崔某脱掉了她的裤子。从而认定为准强奸未遂罪,判定其有罪。

  然而,同年4月,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26部对因涉嫌强奸穿紧身牛仔裤的女性而被起诉的文某宣判无罪。法庭称:“紧身牛仔裤难以在人家不知情的情况下脱掉”。并判断有罪证据不足。该女性和文某一起喝酒,而且在拍摄其移动过程的闭路电视中表现得非常自然。

  首尔高等法院刑事3部也在同年4月对涉嫌将在夜总会遇到的女性带到旅馆用暴力和胁迫手段试图进行强奸而被起诉的金某,驳回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一审判决,宣布无罪。而法庭宣判无罪的理由是“紧身牛仔裤被脱掉后没有翻卷”。

  澳大利亚也有媒体报道,2010年5月,一名男子最近被指控对一名女子进行性侵犯,但由于陪审团认为被害女子所穿牛仔裤太紧不可能被人强脱下来,因而判决该男子无罪。原告宣称,2008年4月,她被23岁的冈萨雷斯强行脱下6号尺码的紧身牛仔裤后遭到性侵犯,但后者在庭上坚称,双方性行为是两情相愿。该案件的陪审团在庭讯中以纸条要求法官查明“冈萨雷斯究竟如何脱下这名女子的裤子”。其中一位陪审员并在纸条中写道:“我怀疑这种牛仔裤有没有可能在完全未经任何合作的情况下被脱下。”受害人体重42公斤,声称自己穿脱这条裤子都很容易。被告辩护律师却对此表示怀疑,他说:“我觉得要脱掉别人的紧身裤会比较困难,除非穿这条裤子的人提供一定的协助、配合。”最终,法庭采信了后者的说法,判决冈萨雷斯无罪。

  牛仔裤还有防止强奸的功能,估计发明人自己怎么也不可能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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